谈判101

1967年,纽约州议会通过了一项实验性立法,即《公共雇员公平就业法》,今天被称为《泰勒法》

这部法律首次赋予纽约公共雇员(州和地方)某些就业权利,这大大改变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雇员被赋予了自行选择组建工会的权利,不受雇主干扰,而这些工会被赋予了与雇主就就业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的权利。

该法案还创建了一个中立机构,即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PERB) ,以确保雇主和雇员组织之间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PERB的作用包括为代表权对雇员进行适当分组(单位确定),进行谈判代理人选举,以及管理僵局程序以帮助各方解决争端。当双方的谈判达到他们认为既不可能妥协也不可能达成协议的程度时,就会出现僵局。

泰勒法》禁止某些雇员由工会代表。根据该法规定的标准,这些雇员被指定为管理或机密人员。管理/保密雇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 (如《管理/保密雇员手册》中所述),由总督办公室根据工作关系办公室的建议制定。

目前,州政府与 10 个工会进行谈判,这些工会代表着14谈判单位的员工,从大学教授到州警察。 员工关系办公室代表州,特别是州政府的行政部门。 OER 主任代表州长处理就业事务,包括与州雇员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在准备谈判时,工会和国家都遵循类似的程序。两者都收集经济数据以准备他们的论点,调查他们的支持者--工会的成员,管理部门的国家机构--以确定他们的优先事项,从机构中挑选代表加入他们的谈判小组,并准备谈判提案,在谈判桌上(即在谈判会议期间)提交给对方。

一旦准备工作完成,双方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和地点会面。在接下来的几周或几个月里,谈判就会发生。谈判的确切形式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双方以前的历史和个别谈判者的风格,但一般来说,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发生以下情况。

  • 交换提案;
  • 双方都寻求澄清对方的提议——不是为什么双方想要某个特定的改变,而是他们想要什么;
  • 审查提案以确定其是否涉及必须协商的主题(超过50年的 PERB 判例法定义了各方可以或不可以协商的内容);
  • 双方对每个提案的成本进行评估;以及
  • 建议的理由。

经过谈判,如果双方成功,将达成协议并签署谅解备忘录(MOU)。谅解备忘录将纳入双方同意的就业关系的所有变化,包括工资、医疗保险、工作条件和纪律等项目。在工会成员批准谅解备忘录后,将签署正式的合同或协议,并颁布立法以提供双方商定的任何补偿和福利。

然而,如果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即宣布陷入僵局),该法为除国家警察单位以外的所有国家雇员单位以及安保服务单位和安保主管单位的绝大多数成员以及机构警察服务单位提供了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 

该程序需要。

  • 调解 - 这个初始步骤使用外部雇员关系专家协助各方自愿达成协议。
  • 事实调查——如果调解失败,则进行事实调查。这是一个准正式程序,双方出示证据,中立方或中立方小组最终准备关于如何解决僵局的书面建议。这些建议对州或工会不具约束力。
  • 立法决定 - 在提交事实调查员的报告后10天,总督将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并就如何解决争端提出建议。在提交报告后,立法机构将采取任何被认为适当的行动。

自《泰勒法》出台以来,州政府及其工会几乎每次都是在没有PERB协助的情况下在谈判桌上达成协议。上一次发布事实调查报告是在1989年,而上一次通过立法决定解决州政府合同是在1975年。

 

* 自1995年以来,州警察单位一直受到类似于地方政府警察和消防雇员的强制性利益仲裁的保护。在2003年的谈判中,环境保护部、公园、娱乐和历史保护办公室以及纽约州立大学雇用的大多数安全单位雇员和警察也被纳入强制利益仲裁的范围,只针对与赔偿直接相关的问题。